刻章介绍信

(一)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:


   1、上级单位介绍信(留存)


   2、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(留存)


 (二)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、经济合同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,需出示以下证件:


   1、营业执照正本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留存)


   2、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


   3、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(留存)


   4、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,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


 (三)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:


   1、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(留存)


   2、登记证书


   3、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(留存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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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(四)、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、单位介绍信(留存)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(留存)


 (五)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,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,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(报刊留存)。

THE 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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